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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惯犯再入狱掩饰赃物者获刑

发布时间:2020-02-27 19:25:27 阅读: 来源:砂轮厂家

讯 3月15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盗窃案件,方某因多次盗取高档香烟,一审判决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刘某明知方某所持香烟是违法所得而购买并销售,法院判决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二人分别被判处罚金60000元。

2014年3月至5月期间,舒城县人方某在本县境内六个乡镇多家烟酒超市行窃十余次,盗取各种品牌卷烟价值约10万余元,先后三次销售给被告人刘某经营的小刘糖酒批发部,刘某明知系犯罪所得,均以低于市场的价格予以收购,后对外销售,从而获取非法利益,其收购的卷烟金额累计4万元以上。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明知系方某犯罪所得的物品却多次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方某曾因犯盗窃罪被科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方某归案后,交代与其盗窃犯罪密切关联的事实,属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不符合立功条件。经审查,被告人方某抓获时被当场扣押的香烟与被害人经营专供的香烟字号进行核查,数量吻合。鉴于被告人方某如实交代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构成坦白,部分赃物追还失主,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构成自首,且全部退出违法所得,系初犯,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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