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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敏哲民间金融实现突破既要建规矩又要开通道

发布时间:2021-01-21 16:20:03 阅读: 来源:砂轮厂家

丁敏哲:民间金融实现突破既要建规矩又要开通道

6月30日消息,2012陆家嘴论坛于6月28-30日在上海举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丁敏哲在“专题会场四: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健全与风险防范”上表示,民间金融实现突破既要建规矩又要开通道,建规矩就是要抓紧研究制定有关民间金融的法律法规,开通道使民间资本阳光化、规范化。  以下是演讲实录:  刚才王局长娓娓道来,对文件记得很清楚,为了发言更严谨一点,我准备了一份稿子。我参加陆家嘴论坛已经是第三次了,每年参加这个会议都感触非常深,收获也很大,方星海主任每次都给我这个机会,我们也很感谢。现在我就围绕今天这个主题,就民间金融改革以及地方金融管理,包括温州金融改革有关情况给大家做一点介绍,谈一点个人的想法。第一个,今天的主题是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健全和风险防范,这个题目我觉得非常好,很有现实意义。浙江现在探索这个问题,而且是作为重点题目在探索。前段时间在国务院领导下,以及央行等有关部委的大力支持下,浙江开始开展两项先行先试的试点,一项是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点,这个大家都关注到了,我们围绕五大体系的建设,包括主要的设想内容,媒体都已经报出来了。另外就是丽水市农村金融改革试点,是央行和政府两家一起试点,是农村层面的试点。温州主要是解决“两多两难”问题,“两多”是中小企业多、融资难,民间融资多,投资难,围绕这个问题开展试点改革。可以说,金融改革是深层次的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既涉及到金融业的改革发展,特别是民间金融的改革创新问题,也涉及到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完善和健全,实际上就主要体现在今天这个题目。这两项改革也就围绕着两项内容,一个是民间金融怎么样改革,怎么样创新,另外一个就是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怎么样跟上,跟今天的题目是很紧扣的。这是我讲的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我觉得现有金融管理体制难以满足民间金融不断发展的需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从整体上说,现有金融管理体制是与我国长期形成的工业化发展的体制相适应的,但现在不仅是工业化,而且是城镇化在加速推进。我们还没有建立与城镇化相适应的金融管理体制;二,正规金融或者叫体制内的金融保障是充分的,监管也是有效的,但与城镇化相适应的民间金融、微观金融的供给是不充分的,监管也是不完善,不健全的;三,正规金融的改革一般来说是自上而下的改革,叫做“顶层设计”,利用“顶层设计”的做法往往很成功,但是民间金融的改革需要自下而上的推动,需要地方基层的首创。所以相对难度就比较大。因此我们正在开放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就是通过希望自下而上,利用基层首创的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建立与之相适应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机制。这也是我们今天讨论的议题,我觉得现有体制应该要加以完善。这也是一个观点。  第三个,民间金融实现突破既要建规矩,又要开通道。建规矩就是要抓紧研究制定有关民间金融的法律法规,刚才王局长也涉及到了这个问题。我们现在有《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正规金融,法律是非常完善的,但是没有民间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所以我们也在思考,也在探索,也希望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支持、指导下积极推进,并先行制定有关民间金融的管理办法和地方法规,为引导民间金融从地下到地上提供一个制度化的法律保障。金融改革这一点非常重要,没有法律,无法可依就会具有很大的风险性。 第二个方面就是开通道,民间资本阳光化、规范化的通道。目前情况下民间资金更多的像一股暗流在地下涌动,怎样通过金融创新让其涌到地上来,转化为实体经济的投资是我们一直努力探索和突破的重点。就像前段时间浙江省领导讲的那样,要通过建水库、挖渠道、造闸门把民间金融之水引到地上来,灌溉实体经济之田。所以温州金融改革推进过程当中,除了积极发展现有的平台,包括小贷、私募、村镇银行和各类法人金融机构加快发展,让它开辟更广阔的吸纳民间融资的渠道之外,我们正在积极探索设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民间资本管理中心、网络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发展股权交易中心等,通过载体、平台、中介,利用这些渠道为民间资金的投融资搭建新的平台与载体,所以尽可能的打开正门。下一步我们还将在全省选择部分县市民间化资本的试点。  第四,民间金融改革成效的标志有两个下降,两个改善。一个就是通过改革,民间融资成本应该下降,地下金融现象要明显下降,实体经济金融服务明显改善,中小企业、三农金融服务明显改善。我们正在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总体方案,围绕加强温州金改等五大体系和主要任务,有序推进金融综合改革,包括制定民间融资管理办法,研究设立民间融资的利率指数,我们简称“温州指数”,对民间融资利率进行监测和发布,为民间金融定价提供指导。  第五,积极探索分层次监管,并赋予地方的法理职责。如何健全立法金融管理体制,有两个方面问题,一是靠分层管理,第二要靠法理支持。管理的有效性必须要分层,要明确地方到底管什么。这个题目也是上一年论坛的话题。我觉得管有分层还不够,要有监管的法理性、合理性,两者不可或缺。应该说目前体制内正规金融的监管是有效的,中小金融、民间金融的监管还有许多值得研究的问题。从时间来看,我认为要积极探索中央与地方分层管理的体制,在确保监管有效性的同时,也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灵活性、操作性和主动性的特点,促进有效的分工与合作。特别是对创新性的金融组织和金融市场主体,应更多的由地方政府进行监督管理,避免出现“一行三会”监管之外的盲区。现在温州试点已经率先建立地方金融管理局,当然北京已经有金融工作局了,实际上是带有监管类的,跟我们工作局可能还有所区别。现在明确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典当行和投资类的机构以及网络类的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进行监管,一个笼子归起来监管。我们到目前也只能开展专项性管理,对他们进行日常监管还缺乏法律依据,下一步应该赋予相应的管理职能,为他们进行依法监管提供规章和制度保障。我们建议地方政府出台法律法规,因为金融法规属于上位法,立法在人大法工委,出台规章则在国务院法制办。上海假是国务院特批建立国际金融中心,具有地方立法权,其他地方金融法律法规的制定,都在中央有关部门。现在应该通过授权,赋予地方相应的监管职责和权限,包括对民间金融等监管职责,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切实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的金融风险。 围绕这个主题我考虑了五点向大家做一个报告,不一定想的成熟,也不一定完全对,欢迎大家一起来探讨。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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